在政府层面,要加强政策引导,完善公共服务,为推进民营企业人才资源开发提供良好的宏观环境。
一是加强宣传、鼓励和引导,营造有利于吸引人才的良好环境。其次,要宣传、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开展引智工作。
二是加强对民营企业引智工作的指导和规范。
三是创新政策,加强服务。
具体可以这样写:
一)大力优化“两个环境”,为各类人才到民营企业建功立业创造良好的条件。一是优化民营企业人才工作的舆论环境。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充分利用经验交流会、座谈会、表彰会等形式,广泛宣传民营企业引进人才、激励人才,发挥人才作用,促进事业发展的典型事例,宣传为民营经济服务的人事人才政策措施,使“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以及“人才强市”、“人才兴企”的观念深入人心,鼓励支持各类人才到民营企业建功立业。二是优化民营企业人才工作的政策环境。
(二)紧紧抓住培养人才、吸引人才、使用人才三个环节,提升民营企业人才队伍总量和整体素质。一是要充分利用现有人才资源,重用有本事、真干事、能成事的人才。二是积极引进人才和智力,为民营经济发展构筑人才高地。
(三)致力推进“四个创新”,为民营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人才服务。一是要创新服务渠道。探索为民营经济单位设立独立人事户头的办法,开辟人事部门为民营经济单位服务的直通渠道。要建立科学的“民营企业人才调查机制”,要掌握一大批民营企业的人才基本情况,加强与民营企业的沟通和联系,及时收集民营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和建议。对各种统计数据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科学的调配和引进。二是要创新服务内容。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为民营企业和各类人才提供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代理服务,承办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评审或考试的相关手续,办理工作调动、户口迁移、转正定级以及代办养老保险等业务,解除各类人才到民营企业工作的后顾之忧。三是创新人才服务载体。要建立完善人才市场,逐步形成以市和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市场为主体、社会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组织为补充的多层次、多功能、覆盖全社会的人才市场体系,实现人才资源社会化、资源配置市场化。逐步消除体制障碍,提高整个人才服务体系对民营企业人才资源开发的灵活度,进一步完善更为开放灵活的人才流动机制。打破人才的身份、所有制限制,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清除影响民营企业人才流动的政策性壁垒,提倡合理的人才柔性流动,形成有序的人才柔性流动机制。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人才的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制度;要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民营企业在确立人才聘用关系后,为其办理失业、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手续,为民营企业人才解除后顾之忧。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人才发展环境,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促进人才事业发展,推进人才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第三条 人才发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为促进人才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促进人才发展应当遵循党管人才、服务大局、市场导向、分类施策、创新驱动、扩大开放的原则,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智慧共享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第四条 本省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制定实施人才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人才建设资金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人才工作的牵头抓总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统筹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政策组织落实、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人才服务体系构建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人才工作。
县级以上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人才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或者优化人才政策。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人才资源统计制度,对当地人才资源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作出人才需求总体预测,合理规划人才资源。
编制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专项规划以及实施重大科研项目立项论证,应当将人才发展作为重要内容。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归国华侨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做好人才的沟通、联络、推荐、服务等工作。
鼓励、支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人才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自主制定人才服务制度,落实各项人才政策,为人才进行创造性劳动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人才服务管理体制改革,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第九条 对在人才发展促进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第十条 人才培养与开发应当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坚持德才兼备,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注重培养人才创新意识和能力。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地区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统筹做好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的培养、开发,推动人才工程项目与产业发展相衔接。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础研究人才和前沿技术研究人才培养的长期稳定支持制度,鼓励、支持人才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提升本省科技原创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技术攻关等方面的人才,在项目支持、科研经费、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倾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优化配置教育资源,建立健全教育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中小学校应当改进和创新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注重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创新意识,鼓励青少年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鼓励、支持省外学校、教育和科研机构在我省设立教育教学、研究、实训机构或者项目,利用其优质教育资源为我省培养人才。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省重大发展战略需要和人才需求,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和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
(一)完善学科专业、类型、层次和区域布局动态调整机制,扶持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推动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等学科建设;
(二)开展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的人才培养;
(三)设立流动岗位,聘请相关科研人员、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兼任教师;
(四)强化创新创业教育,完善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服务机制;
(五)推进产教研融合,深化校企合作育人,与企业联合培养人才;
(六)推动校地融合发展,促进高等学校科技、人才、学科优势与地方区位、资源、产业优势全面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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